一、职业背景:
劳动关系协调员是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稳定经济秩序,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国家战略,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出的新职业试点鉴定培训项目。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已经成为企业工会与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已经认识到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关系协调制度的重要性,由此产生的各类企业对掌握劳动关系协调协商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专业人员的需求愈加旺盛。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培训针对上述工作内容,设置一系列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专业课程,旨在培养符合上述职业要求的专业型的劳动关系管理人才。
二、培训对象:
1、企业人事总监、人事经理以及企业内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
2、工会主席、工会委员及工会从事劳动关系调解管理的人员;
3、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对人力资源法务感兴趣的社会从业人员。
三、报名条件(符合其中之一)
1、连续从事本工作六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四、鉴定发证
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考核),合格者颁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五、培训课程
1、人力资源管理基本理论;
2、劳动基准法律制度;
3、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4、集体协商和民主管理;
5、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6、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
7、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分析。
六、教学安排
每周一天(双休日班)。满50人开班,具体以开学通知为准。
七、考试项目与方式
《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高级)的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鉴定和操作技能鉴定。理论知识鉴定采用闭卷计算机机考方式,操作技能鉴定采用闭卷笔试方式。理论知识鉴定和操作技能鉴定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理论知识或操作技能不及格者可按规定分别补考。
学员经培训和参加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合格后,将获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证书(三级/高级)》。
八、报名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书复印件,或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3)一寸照片1张;
(4)培训补贴卡;
(5)填写《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鉴定个人申报表》